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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州市新计生条例出炉,广州市最新计生条例是否取消晚婚假增加陪产假

公务员考试 |

时间: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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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生条例出炉了最新计生条例是否取消晚婚假增加陪产假了下面我们就关于这些话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1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生育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上述再生育规定中两项以上规定的只适用其中一项只批准再生育1胎。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再生育1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一方或者双方婚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婚后参照再生育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未明确未成子女抚养权归父亲还是母亲一方单独行使的。

(九)一方已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

(十)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生育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4周内可安排再生育1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转制后的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生育的户籍在本市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生育的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市生育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妇女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基本项目包括,定期孕(环)情检查、避孕药具使用和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符合生育规定的复通术;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免费项目。

以上费用的支付办法,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的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及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人员的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其配偶在探亲期间接受以上项目服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或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支付;流动人口的以上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的、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接受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而怀孕的终止妊娠的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十七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已生育1个子女、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选择其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女方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1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再生育1胎子女的可以在产后1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十八条←合下列情况之一育龄夫妻在与女方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女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一)第1胎为双(多)胞胎的。

(二)依法收养子女后按规定再生育1胎子女的。

(三)生育1胎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其中一方婚外再生育子女的无论其配偶是否已采取结扎措施婚外生育方均首选结扎措施。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且已生育子女数达2个以上的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条←合下列情况之一女方凭相应证明可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指导,

(一)满49周岁的妇女。

(二)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

(三)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身体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

(四)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

(五)经批准可再生育的育龄妇女。

前款的手术费用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期间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已生育子女但未选择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应当按期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组织的孕(环)情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接受节育手术的对象提供术后随访服务保障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权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相关资料和工作流程的审核确认工作。

经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治疗。治疗期间需要休息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假期治疗以及休息期间待遇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初婚夫妻达到晚婚龄的享受晚婚假增加婚假10日。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龄的享受晚婚假。

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的享受晚育假增加产假15日。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接受节育手术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但因自身原因施行流产手术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可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假期。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日。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二十八条 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日的看护假〈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九条←合政策生育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按规定落实使用宫内节育器或者结扎措施的按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可以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办理。

(二)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

(三)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独生子女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

(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窖10元。

(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

(六)就业、卓、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七)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已享受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扶助金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规定的奖励金。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对于终生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金和扶助金。

第三十三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窖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

(一)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担。

(二)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再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夫妻双方去世的由负担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窖。

(三)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

上述领取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窖的资金来源渠道为,

(一)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连续3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市、区(县级市)、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连续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按照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0%享受一次性奖励。

上述奖励经费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评达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的育龄夫妻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三十八条 生育第1胎子女的育龄夫妻夫妻一方应当在怀孕3个月后、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踌理登记手续。

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胎儿流产或者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按生育第1胎子女的程序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的夫妻在孕前应当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踌理审批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持有外省生育证明的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应当到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换领本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迁入时尚未怀孕且不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的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收回其外省生育证明。

第四十一条←合下列条件之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告知所在单位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办理的由原发证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予以注销并收回,

(一)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但未与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的。

(二)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双胞胎、多胞胎除外)。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

(四)子女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

(五)依法收养子女后再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

(六)有1个子女在境内同时也有子女在境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七)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胎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凭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居住证、工作调动、收养子女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等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部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开出。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招聘雇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经居住地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招聘雇用;对招聘雇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制度和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并及时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育龄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向其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移交计划生育档案。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接收。

在档案移交前已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八条 民政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九条 各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时应当充分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歇展青春健康教育推进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的就学政策;民政行政部门应当在社会救助、救济、慈善、优抚等方面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帮扶照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制定相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五十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经营地和从业人员的现居住地、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合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本企业、市场内各经营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育龄人员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协助做好随访服务。

第五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属本省户籍的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服务证有无第1胎登记或者再生育1胎子女审批;属外省户籍的应当查验其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计划生育服务证没有第1胎登记、再生育1胎子女审批以及无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进行登记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使用医疗辅助生育技术助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查验其结婚证、身份证和女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方可施行手术。

第五十三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无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手术。

出具前款规定证明的条件和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合法生育者应当及时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

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

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其单位劳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其超生成员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当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获得奖励;连续2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当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当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任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发年终奖金。连续2以上不达标的单位上述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部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职责年度考评不达标的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九条 第1胎子女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而再生育的或者虽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但未经审批或者经审批不批准再生育而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六十条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不再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退还。

第六十一条 利用隐瞒、欺诈等不诚信方式骗取计划生育有关奖励和优惠待遇的由原发放单位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和优惠待遇并由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六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奉、乱摊派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五)挪用、克扣、截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办法所称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2004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08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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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日语n4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28日14:00,登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日本语能力测试报名系统进行准考证打印!  2022年12月日语n4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28日14:00。  请考生按照本网站重要通知中有关报名通知发布的规定时间,登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日本语能力测试报名系统,使用A
2023-11-27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的公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11-27
2022年12月日语n3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28日14:00,登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日本语能力测试报名系统进行准考证打印!  2022年12月日语n3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28日14:00。  请考生按照本网站重要通知中有关报名通知发布的规定时间,登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日本语能力测试报名系统,使用A4纸
2023-11-27
2022年江西中级会计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开通,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江西考区)将于2022年9月3日至4日举行,请考生于2022年8月19日至9月2日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 kzp mof gov cn ),点击进入“准考证打印”,核对信息并打印准考证,并按照本人
2023-11-27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4年重庆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时间2023年11月25日-26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11-24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广东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时间2023年11月25日-26日,欢迎阅读与收藏。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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