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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两学一做知识竞赛活动试题答案

【www.rtcsc.com--活动方案】

“两学一做”知识竞赛活动,让党员们重温了党章党规,切实认识到争做合格党员的重要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两学一做知识竞赛活动试题答案,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党风廉政知识(问答题60题)】

  1.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2.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4.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有哪些要求?

  答: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6.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答: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7.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8.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9.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有哪些?

  答: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10.《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十种监督制度是哪些?

  答: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11.《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哪些人员应当述职述廉?

  答: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12.通过民主生活会要达到什么目的?

  答: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13.哪些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答: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14.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如何确定?

  答: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15.对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如何处置?

  答: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16.《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哪些人员应当不定期与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答: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17.什么情况下应当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答: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8.诫勉谈话应如何进行?

  答: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19.各级党组织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答: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20.什么情况下对检举、控告的党员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答: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21.如何追究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责任?

  答: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22.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23.《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24.《党纪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5.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答:第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第二,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6.《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7.党组织和党员的什么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答: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8.《党纪处分条例》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在任职方面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人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人党的,依照规定。

  30.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31.对哪几种情形的违法犯罪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有期上徒刑的(不含三年)。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32.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3.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4.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5.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如何处理?对查实本人知道的,应如何处理?对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7.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应如何处理?

  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8.什么是贪污?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9.对贪污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哪些贪污行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答: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1、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什么论处?

  答:以受贿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4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什么原则?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分为哪几种,具体的时间期限是多长?

  答:(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24个月;

  (5)撤职,24个月;

  (6)开除。

  44.行政机关公务员出现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的?

  答:(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4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如何处理?

  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6.离职或者退休后多少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答:三年内。

  47.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什么活动 ?

  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8.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在回国后多少天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者注销。

  答:15天内。

  49.《廉政准则》适用哪些人员?

  答: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3.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4.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

  50.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什么方针?

  答: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5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将给予什么处分?

  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反腐倡廉建设的“三清”目标是什么?

  答: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53.中央八项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54.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的特征是什么?

  答:科学性、长期性、规划性、系统性、稳定性

  55.市安监局党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十条规定”是什么?

  答:(1)外出调研必须简从扎实;

  (2)会议会风必须精简高效;

  (3)议事决策必须直面矛盾;

  (4)文件简报必须精简规范;

  (5)工作纪律必须严格遵守;

  (6)廉洁自律必须干事干净;

  (7)工作作风必须硬朗正派;

  (8)接待工作必须务实勤俭;

  (9)公车管理必须节约规范;

  (10)干部出国必须执行规定。

  56.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七条实施意见是什么?

  答:一要坚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要科学安排,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注重实效,改进警卫。

  二要坚持统筹协调,规范会议活动。要减少会议活动数量和频率,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

  三要坚持质效并重,精简文件简报。要减少文件简报数量,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压缩文件简报篇幅,严格控制文稿发表。

  四要坚持正确导向,改进新闻报道。严格会议活动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五要勤俭节约,严控公务支出。要合理安排出访,控制公务消费。

  六要坚持规范务实,简化考核评比。要严格审批,优化指标。

  七要坚持以身作则,确保取得实效。要发挥表率作用,强化督促检查。

  57.《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什么?

  答:(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58.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的内容是什么?

  答:(1)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2)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3)严禁参加非法组织。

  (4)严禁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活动。

  (5)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6)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7)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8)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

  59.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1)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2)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3)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4)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5)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6)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7)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8)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9)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10)不准持有会员卡。

  (11)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12)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60.中央十五道禁令内容

  答:(1)禁烟;(2)殡葬改革;(3)禁摊派党报党刊;(4)禁公款吃喝;(5)禁公款赠发月饼年货节礼;(6)禁鱼翅燕窝;(7)禁赠发土特产;(8)会员卡;(9)禁豪华办公楼;(10)精简会议;(11)严控文艺晚会;(12)禁公款旅游;(13)禁一般公务用车;(14)禁领导干部企业兼职;(15)禁公款印送贺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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