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英文是PublicInstitution,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通用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2
一、印章刻制
单位印章一般由其上级单位或组织刻制下发。如情况特殊,经上级授权,下级单位或组织也可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持批准制印的证明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核准登记的.制印单位刻制。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由本单位办公室统一刻制。机关各种业务专用印(章)由使用印(章)的部门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刻制。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变更印(章)名称、规格和字号。
二、印章管理
(一)单位行政印章(含钢印)由本级办公室保管;党组印章由本级人教科保管;纪检组印章由本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保管;机关各部门印章(含各类业务专用章)由该部门保管;基层单位印章由本单位保管;挂靠社团的印章自行保管。
(二)印章实行入柜存放和专管员制度。印章管理员遇事出差时,其所在部门领导要及时指定代理人。印章管理员调整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更换印章保险柜密码。
(三)印章管理员不得将印章随身携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将印章带离办公区使用,须报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或局领导批准,并在当日内回归原处。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单位印章实行登记制度,《印章使用登记薄》必须载明用印单位、日期和用印原因、经手人及审批人等内容,以便备查。
(二)本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时,印章管理员应仔细审阅会签文原稿和成文公文,凡会签文原稿未经本机关有关部门审核和本单位领导签发意见或会签文原稿与成文公文内容不一致的,不得在成文公文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未经本单位或本部门领导人批准,机关各部门印章管理员不得使用本单位或本部门印章对外出具各种证明文件。
(四)印章管理员未经请示所在部门或本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在本单位的空白介绍信、单位信笺或其他书写纸张上加盖本部门或本单位各类印章。否则,造成一切不良后果全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
(五)挂靠社团的印章和机关各部门的业务专用章也要规范使用,防止失控。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3
印章是单位对外交流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园)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所(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印章,包括“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园”印章和法人章.
二、单位印章代表本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综合办公室受所长委托负责单位印章管理.
三、单位印章刻制由所长同意,综合办公室经办;综合办公室凭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印章模糊或缺损,须及时封存或销毁,并及时申请更换.
四、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转借和外借,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五、单位印章主要用于以所(园)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科研项目申报书、科技成果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审批表等.
六、印章使用需经审批.对外公函、合同、协议书等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一般事项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七、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经办人.
八、使用印章中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